4月11日消息,香港电信管理局总监区文浩刊文阐述服务商如何面对网络竞争,以下是文章详细内容。
上月底,电讯局发表了第二份除电盈铜线网络以外,已接驳最少一个固网商自建网络的大厦名单,新固网商的自建网络,已覆盖69%的住户,证明以网络设施为基础的竞争,有稳步的进展,这是一可喜现象。
新网络商在客户接达网络应用光纤、以太网等新科技,使宽频上网的零售价降低。
但市场的零售价降低,没有网络而要依赖电盈宽频传送服务而接达客户的互联网服务商便感到吃力,有两家互联网服务商便因此离场或不再提供住宅服务,因为零售价与电盈传送服务的批发价之间的空间不够。互联网服务商因此投诉,认为电盈不减低传送服务的批发价,是《电讯条例》禁止的反竞争行为。
市场上的零售价格降低,是网络商互相竞争的结果,既然市场上有设施之间的竞争,互联网服务商退出市场,市场上的竞争程度不会大幅地减少,所以电盈不减批发价格而违反竞争法例的投诉很难成立。
上月电讯局举行业界研讨会,由竞争法知名学者韦思教授主讲,在答问时间中,上述个案也被提出来讨论,韦思教授对电讯局先前的分析基本同意。
那么规管法例能给予互联网服务商什么的保障呢?这案例说明,竞争法在网络有竞争的环境下,不是达致“开放网络”的有效方法,如果“开放网络”是对社会有利,而利益又超逾规管带来的成本的话,还得以竞争法以外的其他规管手段,例如3G牌照的“开放网络”牌照条款规定。无可否认,规管措施均涉及对市场作出干预,是否应有这些干预,还须看消费者利益是否受损,市场力量是否能解决问题。下面几点是应考虑的问题:
第一,互联网服务商的价值,在于向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更高增值服务,给网络商市场压力,防止寡头垄断。互联网服务商应从高增值方向进发,高增值更能增加营业空间。
第二,事实证明,传统的铜线网络未必是最低成本网络,所以不应单倚靠传统网络,应从市场上与其他网络努力寻求合作机会。
第三,从互连和客户的费用结构中寻求鼓励网络商开放网络的方法,使他们了解,开放网络,增加使用量,会带来额外收入,增加网络的价值。 |